对在港,澳地区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应如何处理?

2011年03月09日10:15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对在港,澳地区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应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1987年10月19日发布的《关于审理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指出:对于在香港,澳门地区的当事人,人民法院送达诉讼文书,可以用双挂号邮寄送达,也可以交由接受送达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人送达。当事人地址不详或者邮寄送达不到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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