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遗弃或虐待被继承人继承权是否丧失?

2011年03月09日10:23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我的母亲文革被定了“地主婆”、“黑五类”,当年我18岁,多次批斗母亲,并辱骂她,会后不让她回家吃住,使其流落街头,我姨母把母亲接到她家,粉啐四人帮后,我和母亲有了些来往,并经常送些衣物,并多次恳求母亲宽恕我的错误,母亲总说,她不怨恨我,是四人帮造的孽。落实政策后,退回母亲抄家物质补偿2万元,后母亲去世,姨母说我遗弃生母,无权继承,请问,我是否真的丧失了继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七条,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13条规定:“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惩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这条规定有利于促使那些遗弃或虐待被继承人的人改正错误,改恶从善。

  根据上述规定精神,对于遗弃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应丧失继承权,而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的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要确有悔改表现;二是要得到被遗弃或被虐待人的宽恕。从你来信中所谈的情况来看,你在“文化大革命”中批斗母亲,当众辱骂并不准她回家吃住,使其流落街头,你现在应当认识到这是一种遗弃被继承人的行为,按当时你的表现应认定为遗弃被继承人,并由此而丧失继承权。但粉碎“四人帮”后,你逐渐从“极左”的束缚下解脱出来,对自己以前的行为表示痛悔,请求母亲宽恕,并在实际上有悔改表现,尽了一定的抚养义务,而你母亲对你的行为已表示谅解和宽恕,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不确认丧失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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