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时,应当查明有关情况,有哪些情况时,不

2011年03月09日10:49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各级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时,应当查明有关情况,有哪些情况时,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抗诉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级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时,应当查明有关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判决、裁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二)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三)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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