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哪些原因造成房屋事故的,房屋使用人、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2011年03月09日11:01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因哪些原因造成房屋事故的,房屋使用人、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1989年11月21日建设部令第4号发布,2004年7月20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规定,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使用人、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一)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构件、设备或使用性质;
  (二)使用人阻碍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采取解危措施;
  (三)行为人由于施工、堆物、碰撞等行为危及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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