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院审理一起经济纠纷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因管辖权提出异议,我院依据审理时的有关法律规定,裁定驳回当事人所提出的异议;后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在上诉期间,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6]28号文件就购销合同履行地作出了新的规定。上级法院引用该文撤销了我院所作出的裁定。请问,上级法院以新出台的文件为依据撤销我院裁定是否正确?
来信提到的最高人民法院(1996)28号《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对在二审阶段是否适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答复下级法院请示时已经明确,即28号文在一审时未公布,在二审阶段公布的,二审法院应按28号文的内容确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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