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哪些场所周边距离10米内至300米内,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

2011年03月09日15:39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在哪些场所周边距离10米内至300米内,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   根据1989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在下列场所周边距离十米至三百米内,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所在地;
  (二)国宾下榻处;
  (三)重要军事设施;
  (四)航空港、火车站和港口。
  前款所列场所的具体周边距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规定。
  根据1992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6月16日公安部令第8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集会游行示威法》上述所列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场所的周边距离,是指自上述场所的建筑物周边向外扩展的距离;有围墙或者栅栏的,从围墙或者栅栏的周边开始计算。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场所具体周边距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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