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受理一起财产租赁合同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如发生争议,向某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该仲裁机构依据仲裁法第十条规定,因该地区没设立市区,而在重新组建中被有关部门撤销。对这类案件法院可否受理?请予解答。
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但本案中由于事人约定的仲裁机构被撤销而导致该仲裁条款无效。根据仲裁法第五条之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所以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未达成新的有效的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又达成了新的有效的仲裁协议,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当事人应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人民法院则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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