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可以约定哪些条款?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是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并纳入合同条款的内容。 1.试用期.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考察了解以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期间。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考察了解劳动者是否符合招用条件,能否适应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等。劳动者也可以考察了解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条件是否符合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工资报酬与自己所从事的劳动是否相当等。 2.培训.是指用人单位在法定培训义务之外对劳动者提供的培训。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培训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并可以约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需要支付的违约金。 3.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保守商业秘密.是指保持商业秘密的原状,不使泄漏出去。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4.补充保险,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基本社会保险之外为劳动者参加的社会保险。参加了补充保险,劳动者在基本社会保险待遇的基础上再享受补充保险待遇。 5.福利待遇.是指用人单位在法定义务之外为职工的生活提供的便利和优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