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1990年3月29日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印发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的规定,评定损伤程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伤情,具体分析;损伤程度包括损伤当时原发生病变、与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并发以及损伤引起的后遗症;鉴定时,应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及其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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