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明知是伪造、变造的

2011年03月09日16:17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持有、购买、使用的,如何追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十九条 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 第四十二条 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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