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何进行考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间,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没有犯新罪或没有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