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劳动者可以自行决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6条关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关于非过失性辞退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1款规定的较大规模裁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1款规定,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6)、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4项、第5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第44条第4项、第5项即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门、撤消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情形。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需要特别提出的是,《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增加了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这一规定有利于解决短期劳动合同普遍化的问题。实践中,短期合同一年一签的情况比较普遍,用人单位为了规避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通过签定短期的劳动合同,待劳动合同终止时,再结束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可以防止用人单位钻法律的空子,按照企业的实际需求签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