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否请求已进行的仲裁

2011年03月09日16:48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否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 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 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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