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再审时变更诉讼请求,应如何处理?

2011年03月09日17:32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当事人在再审时变更诉讼请求,应如何处理?

最近,我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对一起案件提起再审。在再审过程中,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应如何处理?对此有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再审程序是一种特别审判程序,可以准许再审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并对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第二种意见认为,提起再审是因为生效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方面有错误,案件的审理仅限于原审诉讼请求,对当事人变更的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请问哪种意见正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案件,依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还是第二审法院作出的,而分别按照相应的审判程序审理。按第一审程序审理时,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提出反诉的,可以合并审理;按第二审程序审理时,当事人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的,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告知其另行起诉。如果当事人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则对此不应审理。因为再审程序的启动,无论是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职权还是人民检察院抗诉,都是基于原审裁判适用法律或者认定事实错误,再审时必须以原审诉讼请求为基础。因此,来信中的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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