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名誉权案件执行中,道歉人擅自修改经法院核准同意的道歉文章内容的,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李谷一诉《声屏周报》社、记者汤生午侵害名誉权案执行问题请示的复函》指出: 你院豫高法(1992)19O号关于李谷一诉《声屏周报》社及记者汤生午侵害名誉权案执行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1992年12月16日《声屏周报》社在该报刊登的向李谷一赔礼道歉文章,有向李谷一道歉的意思表示,应视为执行了法院的判决。对其法定代表人王根礼擅自修改经法院核准同意的道歉文章内容的错误做法,应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