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法院裁定准许拍卖船舶的,应作哪些工作?

2011年03月09日18:13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海事法院裁定准许拍卖船舶的,应作哪些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拍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规定》明确: 海事法院裁定准许拍卖船舶的,应向被拍卖船舶登记国的登记当局、已登记的船舶优先权人、抵押权人和已登记的船舶所有人发出售船通知。通知内容包括拍卖船舶的时间、地点、拍卖船舶的理由和依据等,以书面形式并以签收邮件或能确认收悉的任何电子或其他适当手段,在拍卖前三十日发给已知的前述被通知人。海事法院拍卖船舶,应在我国对外发行的主要报刊和当地报刊上连续公告三日。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拍卖船舶的理由和依据;
2、成立拍卖船舶委员会负责卖船事宜;
3、拍卖的时间、地点和联系办法;
4、办理债权登记事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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