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规定:“《关于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公积金转增资本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青地税四字[1998]1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精神,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自然人股东需缴纳200万元的个税款。
为节约个税款200万元,该会计师事务所给出了纳税筹划方案:
由股东张某及其它两位股东各自按投资比例借款,总金额为1000万元,后再由股东向公司现金增资即可。
股东现金借款,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没有个税问题。
纳税筹划效果:节约个税200万元。
一、涉税风险分析:
1、个人所得税:根据《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可知:
上述三位股东在2008年12月31日不能归还借款的情况下,仍需负担200万元的个税款。
4、印花税:根据印花税的相关文件,借款合同双方按借款金额的十万分之五的税率缴纳印花税。双方税负和为1000万元×2×0.0005=1000元。
3、营业税: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新征管法)》(2001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五条第六款:“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规定可知:公司应该按正常情况收取利息。若不收取利息或收取的利息明显偏低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征收。
依据《关于财政资金增值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1007号)第一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条的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因此,对投资公司将财政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可知:公司借出款项所收取的利息应该征收营业税。如果借款利率为8%.企业每年应纳营业税及附加为1000×8%×5.5%=4.4万元。
4、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零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规定可知:新企业所得税法将个人与公司之间的特别关系亦纳入到关联方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