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察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1997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察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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