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前,认为需要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的,可以书面要求公安机关提供。
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号公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明确:
对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应当及时收集和提供。
1999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前,认为需要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的,可以书面要求公安机关提供。
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号公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明确:
对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应当及时收集和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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