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被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有哪些诉讼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明确: 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一般为1-2人,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 与法定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的产生不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来自于委托人的授权,代理的事项和权限一般都由委托人自行决定,可大可小,但必须经过当事人的明确授权。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权利大体可分为:(1)纯程序性质的或者与实体权利关系不那么密切的诉讼权利,如申请回避、提出管辖权异议、陈述案情、提供证据质证和辩论等;(2)实体权利或与实体权利紧密相关的诉讼权,如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各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对此第2类权利,《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除非经过权利人的特别明确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不在诉讼中享有。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后,本人可以出庭参加诉讼,也可以不再出庭,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