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或者变更没收保证金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否

2011年03月10日14:56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或者变更没收保证金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否执行?

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号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明确:

公安机关向犯罪嫌疑人宣读《没收保证金决定书》的同时,应当告知其对没收保证金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五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一次。

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书之日起的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或者变更没收保证金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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