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中心对受理的举报材料,应如何移送?

2011年03月10日14:58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举报中心对受理的举报材料,应如何移送?

1996年9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明确:

举报中心对受理的举报材料,应当按照材料的性质和管辖分工,分别作出移送:

(一)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举报材料,移达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举报人。

(二)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举报材料,是本院管辖的,附《举报材料查处情况回复单》,移送主管业务部门处理;不是本院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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