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不合格的,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根据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担保人和担保权人是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担保权人是主合同债权人,当事人不适格作为担保合同本身无效的原因,主要指担保人不具有担保人资格。担保人不适格主要有: 1、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但由于这些单位同时也是民事主体,需要参与民事活动,故应有为自己债务提供担保的主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