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部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三日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对经审查不符合受理规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向申请仲裁的当事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书中应写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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