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1998年5月25日发布的《对违法办案、渎职失职若干行为的纪律处分办法》规定:
对证人采取强制措施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按照《检察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的以下规定处理:非法拘禁他人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
最高人民检察院1998年5月25日发布的《对违法办案、渎职失职若干行为的纪律处分办法》规定:
对证人采取强制措施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按照《检察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的以下规定处理:非法拘禁他人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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