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协议不符合法定标准无效 上班时受伤致残,老板欲拿6万元私了,并签订协议。因私了协议违反相关规定,法院近日终审判决按照仲裁委的裁决支付工伤赔偿。 王生(化名),30岁,南川市人,曾在武隆县一煤矿从事安全工作。2004年2月,他下井时不幸被石块砸伤,医院诊断为“椎体爆裂性骨折半截瘫”。 同年5月11日,该煤矿支付了医疗费、护理费及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后,遂与他达成一次性支付6万元的协议。 但是王生心里并不服气,认为自己属于工伤,应该由煤矿方面承担全部责任。去年8月10日,武隆县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由该煤矿一次性支付王生工伤待遇共30.78万元。该煤矿不服,将王生起诉至武隆县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在王生尚未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和护理依赖程度鉴定的情况下所达成的协议,有违工伤职工应享受有关工伤待遇的规定,该协议除当事人自觉遵守外,无法律上的约束力。 一审判决后,该煤矿仍不服,上诉至市三中院。近日,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