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指定本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条 受害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受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条 受害人死亡或者残疾的,被扶养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生活费,但侵权人已支付死亡赔偿金或者残疾的除外。
受害人死亡,支付受害人医疗费、丧葬费等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相关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相关费用的除外。
第五条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条 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七条 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条 行为人没有过错,法律规定也要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承担全部责任。教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承担主要责任。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不能确定具体加害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能够确定具体加害人的,由加害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规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补充责任或者相应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五条 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受害人有权要求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六条 连带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后,根据各自过错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第十七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害;
(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八)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八条 侵害他人人身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指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自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十九条 侵害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