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八十九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形时,辩护应建议法庭中止审理。
转普通程序:
(一)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二)公诉案件被告人应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三)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四)辩护律师准备作无罪辩护的;
(五)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
(六)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适宜简易程序审理的。
第一百八十九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形时,辩护应建议法庭中止审理。
转普通程序:
(一)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二)公诉案件被告人应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三)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四)辩护律师准备作无罪辩护的;
(五)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
(六)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适宜简易程序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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