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或仲裁员有哪些情形的,应当回避?

2011年03月10日15:47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或仲裁员有哪些情形的,应当回避?   根据一九九三年六月十一日国务院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自一九九三年八月一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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