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经济合同纠纷案的当事人对原审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认为确实有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上一级法院提交申请再审书,要求再审。该上级法院某接待人员不予接受,要当事人回去向原审法院提出申诉。理由是:“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处理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申诉的暂行规定办。”请问该接待人员的这种答复对吗?
关于当事人申请再审问题,民事诉讼法在审判监督程序一章中的第一百七十八条至一百八十二条作了专门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3条至209条也作了解释。依照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其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人民法院违反法律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糝院对于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请,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提审。人民法院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申请,用通知书驳回申请。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上述二年时间为不变期间,自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计算。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2)22号通知中已明确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已往所作的其他有关民事诉讼方面的批复、解答,凡与民事诉讼法相抵触或者与本《意见》不一致的,停止执行。”
从来信所反映的情况看,我们认为,既然当事人对原审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认为确有错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那么,上一级人民法院就应当予以审查,分别不同情况处理:符合申请再审条件的,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或者提审;不符合申请再审条件的,用通知书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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