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某厂一职工在1989年4月为某个体户担保做沙发,后该个体户因付不起该厂承包金而逃之天天,嗣后厂方便申请工商关仲裁。仲裁机关把该个体户和该职工一并列为被诉方,在裁定书下达后,因该职工认为裁定书中所认定的事实不清不予履后该厂到我县法院执行庭申请执行,但县法院认为此裁定书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而不予受理。过了一个月,厂方决定对职工停薪停职待欠款还清后重新安排工作。现在事隔一年多,该职工认为裁定书认定的款项与事实不符,一直不予履行并要求厂方重新处理或到法院起诉,但厂方一直不予答复,该职工想法院起诉,法院答复认为该职工作为担保人不能起诉,现该职要求上班,请问该职工被厂方停薪停职后该怎办?
来信中所提的问题涉及两个法律关系:其一是某职工在一体户为工厂做沙发的合同关系中作为担保人与工厂之间存在民法律关系;其二是因该职工在工厂工作而与工厂之间存在的合关系。这是两个今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发生争议后的处理也不应混为一谈。
根据国务院1987年发布的《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企业行政与职工之间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和因开除、名、辞退违纪职工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你来信中提该职工被工厂停薪停职,正是因履行劳动合同而与企业发生的议。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可以向企业设立的调解委员会申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依《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的定,因履行劳动合同引起的争议,当事人应当在争议发生之日六十日内,或者从调解不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申仲裁。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你的信中对该职工所在工厂的性质未作说明,但国务院《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了私营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参照《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处理,这一点也供你参考。
法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