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法院受理了一起没有管辖权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该院裁定予以驳回。当事人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然后,一审法院作出了实体判决,当事人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一、二审驳回当事人管辖异议的裁定确有错误,且一审实体判决也有问题。二审法院对应如何处理这种案件,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承认事实管辖,既然一审已作出实体判决,二审应继续进行实体审理并作出二审实体判决。另一种意见认为,既然二审法院发现了一、二审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确有错误,那么,二审法院应依法裁定撤销一、二审裁定和一审实体判决,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请问:哪一种意见正确?
来信中述及的情况涉及管辖权与审判权的关系、当事人的管辖异议权以及法院对确有错误的裁判如何处理问题。管辖权是指人民法院之间依级别或地域为标准而划分的受理第一审案件的权限,它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前提和基础,无管辖权即无审判权,法院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不应立案受理,可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当事人的管辖异议权,即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认为受案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要求受案法院将案件移交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这项法律制度的设立,其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司法公正。某法院对于没有管辖权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予以受理,并裁定驳回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当事人上诉后,二审又驳回了上诉,维持原裁定,显然一、二审裁定是错误的,当事人就此实体判决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经审查发现一、二审裁定和一审实体判决有错误,二审法院就应当本着有错必纠和依法监督的原则,实事求是地予以处理,即二审法院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复[1990]10号批复中的第四条规定精神,裁定撤销一、二审裁定和一审实体判决,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来信中所述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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