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审理一件经济纠纷案件中,遇到这样的情况:原告法定代表人经传唤无故未到庭参加诉讼,只是委托其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出庭。对此应如何处理?我们有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法定代表人无故未到庭,只派其诉讼代理人出庭,不符合出庭的诉讼主体资格,应另行确定日期开庭;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法定代表人无故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裁定按撤诉处理;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开庭审理,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以上三种意见何种正确?请给予解答。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诉讼行为的人。设立诉讼代理人是为了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诉讼代理人的权限范围由当事人在提交给法院的授权委托书中记明。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撤诉或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否则为一般代理。该案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委托其诉讼代理人出庭。人民法院不应以不符合开庭的诉讼主体资格为由另行确定开庭,也不应裁定按撤诉处理,而应当根据开庭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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