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王某因故重伤致死,其生前曾按学校的通知交纳了一年度的人身保险费,但学校收费后没有给他及其他8位学生投保。王某死亡后,其父母应向谁索赔?
据来信介绍的情况看,王某所在小学系为保险公司代办学生人身保险业务。王某按照学校的通知交纳了一年度的人身保险费,在此,应当认定王与学校之间为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事宜建立了委托代理关系,即王是被代理人,学校是代理人,保险公司第三人。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代理人不履行职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此条规定,履行代理职责是代理人的义务,如果其不履行职责给被代理的权益造成损害,就应承担民事责任。学校接到王某的投保金后,应当按保险公司的投保要求为其投保,使王与保险公司之间保险合同成立。学校未履行自己应尽的代理职责,使王某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未成立,此事王并不知晓。在保险期内,王不发生保险事故,却因保险合同未成立而得不到保险赔偿。对这损失,学校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同时也应看到学校办保险业务是为学生的一种无偿服务,与有偿的代理还是不同的,在追究相应责任时,应酌情予以区别。因此,当事人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妥善解决纠纷。如果协商不成,可依法向当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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