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为当事人提供的担保如何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4月15日以法发[1994]8号发布的《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决定对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时,保证人为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提供保证的,在案件审理终结后,如果被保证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执行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的财产。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的,被执行人逾期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执行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