厉害关系人如何办理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1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4号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厉害关系人因特殊情况,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能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会议讨论通过,1992年7月14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时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