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纠纷

2011年03月10日17:46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纠纷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吸引外商投资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外资的大量引进加快了我国经济的发展,也促进我国相关制度的的建立与完善。在外商投资领域,不仅有多部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重要依据,同时,各地政府和相关部门也在积极创造越来越良好的投资环境,以使外资更好地发挥其作用。这里仅以港资为例,据有关部门统计,香港在内地的投资截止到二○○五年五月底,累计在内地投资项目244,671个,合同利用外资4,854.87亿美元,实际利用外资是2,476.59亿美元。当然,港商在为中国经济发展做出巨大贡献的同时,自己也获得了丰厚的回报。但是,近年来,内地出现了部分港商的正当权益遭到侵害的情况:如香港嘉利来公司、香港汉山集团、香港中旅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香港秀明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等都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发生了经济纠纷,其权益受到了侵害。那么,如何处理发生在外商投资者与合作者、合营者乃至行政机关之间的法律纠纷,如何才能够净化投资环境,维护港商的正当权益?有很多问题值得深入研究。下面我就以被海外媒体称之为"北京门"事件的“香港嘉利来公司不服北京市商务局行政复议案”、“北京二商集团公司诉国家商务部行政诉讼案”、“北京二商集团诉香港嘉利来公司仲裁案件”“香港嘉利来公司诉北京二商集团仲裁案件”为例,谈点个人看法。

  2002年至2005年在首都北京发生了几起举世瞩目、彼此关联的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仲裁案件。这些案件就是被海外媒体称之为“北京门”事件。这一系列案件的受理、审理和裁判引起了海内外著名媒体的关注。也引发了学术界、商界和社会的激烈讨论。有关人士认为,这场持续数年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以及由此引发的仲裁案件等将成为人们审视中国国家机关依法行政的一个窗口,一个了解中国司法状况的视角。

  首先,有必要对该一系列案件产生的具体背景和主要案情作一简单介绍:

  据媒体报道,事情始于北京CBD商圈上的一项房地产开发项目。1994年9月,北京市食品工贸集团总公司(现名二商集团)、北京恒业房地产综合开发经营公司与香港嘉利来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成立中外合作北京嘉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共同开发建设位于北京亮马河商圈的嘉利来世贸中心项目。合作合同中约定,北京嘉利来公司的注册资金为1200万美元,投资总额为3000万美元。根据合同约定和主管部门北京外经委的批准,二商集团负责办理开发项目场地条件及拆迁,恒业公司负责办理公司登记注册、办公条件、土地征用和开工手续等,香港嘉利来公司负责缴纳全部注册资金及筹措投资总额与注册资金之间的差额。三方分别拥有合作项目32%、8%、60%的股份权益。

  北京嘉利来公司成立后,香港嘉利来公司截至1995年11月共出资1225万美元,其中包含6500万元人民币折合的771万美元。1996年9月,经香港嘉利来运作,合作公司与韩国大宇公司签订了总额为2.35亿美元的贷款合同。当年11月8日,大宇公司首期3500万美元贷款汇入北京嘉利来公司。至此香港嘉利来累积出资、筹资折合人民币4亿多元。合作公司用这4亿多元资金将原来一个工厂变成了一个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证、外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五证齐全"的成熟楼盘。

  1997年下半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韩国大宇公司出现严重财政困难,无法继续履行贷款义务。北京嘉利来公司陷入资金困境,合作项目于1998年11月全面停工。此后,虽然合作三方就工程资金到位及复工问题进行多次磋商未果,但北京嘉利来公司在1995年至2000年还是连续五次通过了年检。

  2000年后,北京房地产市场看好,北京嘉利来公司项目价值持续攀升,在与长江实业的谈判中,项目价值曾作价达到了10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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