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权归属纠纷
—— 划拨款出资情况下的股东身份认定
作者: 周 穗
[案 情]
XX信托公司(“A公司”)为一家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A公司全资拥有在注册地在香港的B公司及注册地在中国境内的C公司.根据A公司的指示,B公司与C公司共同设立了一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D公司.在D公司的筹建过程中,A公司负责审定D公司的设立形式,并向审批机关提出了D公司的设立申请.D公司成立后,B公司及C公司亦曾就D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设置、人员任免等事项证询A公司意见.为解决B公司及C公司长期未能缴清其在D公司中认缴的出资额的问题,A公司遂指示其计财部划拨一笔资金予B公司及C公司作为有偿资本金,然后由这两家公司分别拨给D公司作为资本投入.同时,A公司与B公司及C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有偿资本利息由D公司按季度向A公司计财部清缴,A公司计财部享有其划拨予B公司及C公司的资金投入D公司后形成的一切权益.
1998年10月,B公司因经营状况恶化,资不抵债,遂依据香港法律自动清盘.此后不久,于1999年初,XX省高级人民法院(“甲法院”)依法宣告A公司破产,并成立破产清算组对A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在A公司破产清算过程当中,其破产清算组向甲法院提出申请,认为B公司仅在名义上持有C公司的股权, 这部分股权实际上应属A公司所有.根据A公司破产清算组请求,甲法院于2000年5月向B公司发出了《交付财产通知书》,要求B公司将其持有的D公司股权交付予A公司破产清算组,并协助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B公司对此表示异议,认为该等股权依法属B公司所有,A公司向其索要该股权并无任何法律依据,遂向甲法院递交了《异议书》,请求法院澄清事实,依法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