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对于有哪些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2011年03月10日17:57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人民检察院对于有哪些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1999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规则》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予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对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四)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

  (五)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六)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在法定侦查羁押、审查起诉期限内结案,需要继续侦查或者审查起诉的;

  (七)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委托的律师申请取保候审,经审查具有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决定,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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