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必看 冷箭十四则

2011年03月10日18:06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公司必看 冷箭十四则 冷箭并不致命,但却不可不防。由于“牵一发而动全身”,一支“冷箭”就可能让本身治理有缺陷的企业陷于瘫痪。
  -文/商界传媒企业研究院
  冷箭一:“有限责任”变成“无限责任”
  民营企业大多是从小到大,规模不断扩大,注册的公司越来越多,而当家的只有一个。在他眼里,手心手背都是肉,每个子(分)公司的钱与人都是他的。出现这种意识后,会造成旗下各个公司管理有大量的往来借款,以及人员身份的混杂等。根据新的《公司法》,这样做可能会造成连带责任。
  比如:你手下的A公司欠债没法还,可能会殃及你手下的B公司,因为对方可能会因为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人员、资金混同,追诉到B公司。“有限责任”变成“无限责任”,甚至连企业家的个人资产都会受到牵连。
  冷箭二:公司高管职业风险加大
  以前,如果是民企内部的高管犯了法,往往选择私了的方式,但随着民企越来越公众化,特别是成为上市公司,那种你情我愿的私了也有可能违法。
  因为相比过去的《公司法》对公司高管的责任追究不够明晰,新的《公司法》不仅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规定了更为详细的义务、责任,而且规定了具体可操作的责任追究方式,使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真正落到了实处。
  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法执行职务后,轻则被罢免,重则有可能被法院判决向公司或股东承担巨额赔偿责任或者身陷囹圄。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公司高管职位的光环和丰厚的工薪报酬就显得轻于鸿毛了。
  比如,近期司法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就已经抓捕了多位涉嫌挪用上市公司资金的“幕后老板”,其中无一例外全部来自民企。
  冷箭三:诉讼不得不防的额外风险
  “三军可夺帅,匹夫不可夺志”,这往往成了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发起诉讼的最原始动力。然而,诉讼中的胜与败和实际中的得与失之间往往不是一个简单的对等关系。
  打官司并没有明显的输家和赢家,有时胜诉所赢回的,也许就真的只是一口气,而输掉的则是一个企业。因此,不到万不得已,企业之间的对簿公堂并不是什么明智之举。诉讼只是最后的手段,当出现争议的时候,企业家首先想到的应该是谈判协商,协商不成还有仲裁,最后才是诉讼。
  有专家曾拿跨国的知识产权诉讼为例算过这样一笔账,如果一个案件在一年内完成,跨国公司需要的费用大致为10万美元。诉讼费用基本上由三部分构成:一是法院的诉讼费用,它只占很小的费用比例,一般依标的额度不同而不同;其次是调查取证的费用;最后是律师费。目前国内涉外律师费用基本上是每小时150~300美元,其中还不包括人力和时间上的浪费。
  但并不是每一个企业或企业家都能算清楚这笔账,栽在诉讼陷阱里的企业或企业家也屡见不鲜。拥有近半个世纪历史的英国道康宁公司一直以来都在市场上占据着独特的地位,但就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却卷入了一场长达7年的诉讼。诉讼的导火线是由道康宁公司一个还不到公司整个销售产值1%的产品所点燃的,而就是这个不起眼的诉讼,却使得道康宁公司几乎陷于了破产的边缘,道康宁公司最终以花费32亿美元的代价解决了这个诉讼。
  冷箭四:成为“杀鸡儆猴”的猴
  在中国,对法律法规的重视与强调往往伴随着一阵风暴。风暴之前或之后,有关部门对你的“越轨”行为都有可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一旦风声趋紧,民企则需要提前准备,免得成为政府“杀鸡儆猴”的那只“猴”。
  前有宏观调控下的铁本案,后有出于煤矿安全关闭的大量民营煤矿,再就是现在的房地产反腐牵扯出来的地产领袖,无不是“顶风作案”的结果。
  冷箭五:你的婚姻值多少钱
  一次离婚或许可能毁掉一个企业。世界首富比尔•盖茨和他夫人梅琳达就签了财产协议,提出动议的人不是比尔夫妇中的某一方,而是微软董事会,理由是“为了企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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