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股权委托管理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国有股转让的限制,成为资产重组中的一个创新之举,但是在具体操作中,股权委托管理协议当事人双方是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订立的委托合约,所体现的是委托代理关系。实践证明,在委托代理关系下,各方当事人的利益都会面临风险,尤其是上市公司的利益被侵害的风险更大。应当用表决权信托的方式取代股权委托管理方式。表决权信托(votingtrust),是公司股东将其股份的法律上的权利在一定期限内以不可撤回的方式转让给其所指定的表决权受托人以谋求表决权的统一行使的法律制度,具有长期稳定、权利义务明确、操作规范、一经授予不能撤回等特点。通过表决权信托方式可以有效避免现行的股权委托管理行为带来的风险和诸多法律障碍。
关键词:股权、委托管理、表决权信托
2000年以来,国内通过委托管理的方式进行股权转让和资产重组的案例日渐增多。2000年有8起,2001年达到10起,其中有4家上市公司因股权托管使控制权落入托管方手中。股权委托管理,是颇具中国特色的一种股权处置方式,选择此种方式收购股权有一定的背景原因。一个直接的原因是国有股转让的繁琐程序所促成的。由于国有股股权转让过户需财政部审批和资产评估,整个过程可能是非常漫长的,如果办完过户手续再进行资产重组,已是昨日黄花。于是有关利益各方设计出“股权委托管理协议”加“远期转让协议”相配套的方案,先以股权托管之名,行股权转让之实,以确保资产重组的进行,并最终实现股权转让。自2000年下半年以来,财政部基本停止了对国有股股权向民营机构转让事项的审批,国有主体之间的股权转让审批节奏也明显放慢,股权委托管理的案例骤增。齐鲁软件(后更名为浪潮软件)、济南百货、ST化机、PT闽东、ST康赛、美亚股份、东百集团等重组中的国有股转让纷纷采取这种办法。2001年4月,更是出现了宁夏恒力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征集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受托管理)人的惊人之举。2002年4月发生的东盛集团受托管理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所持有的丽珠集团国有法人股的案例,甚至已经没有了转让的目的,看起来好像只是为托管而托管。当然,选择股权委托管理的方式进行收购有时也有战略投资者的策略原因。战略投资者通过股权托管提前介入上市公司管理,可以降低调查成本,一旦认为不合适可以方便地退出。最主要的是可以提前进行各种整合,做好实质性重组的各项准备工作。如西南药业的收购方太极集团就是先期取得了股权的委托管理权,为新股东与上市公司的资产整合争取了时间,为其可持续发展打下良好基础。选择股权委托管理还有一种情况是拟转让的股份存在限制转让的情形,在限制转让的情形消除以前,受让方先通过股权委托管理的方式介入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如康赛实业持有的康赛集团的股权暂处于质押或冻结状态,受让方珠海天华同意大股东康赛实业在该部分股权解质或解冻后逐步过户给珠海天华,在股权过户未完成期间,康赛实业同意将该部分股权委托珠海天华管理。股权委托管理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国有股转让的限制,成为资产重组中的一个创新之举,但是在具体操作中,股权委托管理协议当事人双方是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订立的委托合约,所体现的是委托代理关系,实践中证明这件“外衣”明显不合身,存在很多障碍和漏洞。
一、股权委托管理行为法律困境分析
(一)委托代理合同本身具有相当的不稳定性,对双方当事人的保护力较弱在委托代理关系中,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都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无需征得对方同意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即告终止。《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在股权托管合同中,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享有任意终止权,这就使得股权托管对双方的约束力有限,期间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任何一方都可能中途退出。在济南百货重组中这种现象表现得比较突出。2001年4月29日,济南市国资局与华建电子签署《股权委托管理协议》,济南市国资局将持有的济南百货32,162,245股国家股的股权委托给华建电子行使,托管期限自签署当日至该等股份实现过户为止,委托华建电子行使的权利是除该等股份的处置权和收益权以外的一切其他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权、投票表决权、质询查询权、提案权等。但事实上,华建电子方并未真正亲自有效行使过该等受托权利。在2002年5月22日召开的济南百货2001年度股东大会上,济南市国资局亲自出席并行使全部国家股股权的表决权,事实上撤销了对华建电子的委托,终止了一年前签订的股权委托管理协议。这一切都是在幕后进行的,股权委托管理协议是为何终止以及如何终止的,双方讳莫如深,并不像当初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时那样大张旗鼓地公之于众,这虽然是双方合意的结果,但难保不存在哑巴吃黄连的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