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编制、审批境外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规定

2011年03月10日18:11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关于编制、审批境外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规定

关于编制、审批境外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海外投资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1]13号),做好境外投资项目的科学论证工作,使项目投产后取得预期的经济效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国的企业、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到境外的国家或地区(含港澳地区和苏联、东欧各国)以投资、购股等方式举办或参与举办的非贸易性项目。

我境外企业(含中方控股和以中方资本为主的境外企业)以在境外筹措的资金在境外再投资举办或参与举办的非贸易性项目,如涉及国内担保、产品返销等需国家综合平衡问题的,或虽然不涉及国家综合平衡,但其投资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上(含三千万美元)或前往未建交国家和敏感地区投资的,也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举办境外投资项目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包括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两个阶段。对小型项目和投标购股或其他竞争性投标的项目,可以根据情况将两个阶段合并进行。

第四条 项目建议是中方投资者向审批机关上报的文件,主要是从宏观上论述项目设立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是立项的依据。其内容包括:对拟建项目的目的、投资方式、生产条件与规模、中方投资金额及投入方式、资金来源、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等方面作出的初步测算和建议。

第五条 上报项目建议书之前,按项目的隶属关系,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就拟建项目征求我驻在国(或地区)使领馆的意见,前往未建交国家投资的需征求外交部的意见。

第六条 项目建议书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才能进行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为心的各项工作。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合作有关各方共同编制(投标购股或其他竞争性投标项目可由中方投资者单独编制),或者委托国内外有权威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或咨询,并为有关各方所确认。

第七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合作各方对拟建项目在经济、技术、财务以及生产设施、管理机构、合作条件等方面达成一致意见的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对项目的各有关要素进行认真的全面的调查研究和综合论证,具体论证项目在经济、财物上的合理性、盈利性,技术上的先进性、适用性、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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