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是现代企业中重要的、典型的组织形式。当今,公司治理结构问题,正成为政治学家、经济学家和法学家共同关注和研究的国际性课题。本文拟对公司治理结构,从公司法理学的角度作些分析,并就我国公司治理结构法律规则的现状及健全和完善进行初步地研究和探讨。
一、公司治理结构的法理分析
公司治理结构就是公司组织机构现代化、法治化问题。从法学的角度讲,公司治理结构是指,为维护股东、公司债权人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保证公司正常有效地运营,由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有关公司组织机构之间权力分配与制衡的制度体系。
公司的治理结构是由公司的法律地位、产权结构以及多元利益主体结构所决定的,其中公司的产权结构起着决定性作用。众所周知,现代意义上的公司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注:因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有三种情况,所以本文以下所讲的公司,均指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律上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权利义务主体,其独立的人格必然要求公司须有自己的财产。公司的财产最初来源于出资者的出资。出资者一经将自己的财产投入到公司,便对其投入到公司的财产丧失了所有权,该财产便成为公司的财产。换言之,公司对出资者投入到公司的财产享有了所有权。而出资者以其向公司投入财产丧失所有权为代价,换得了股东权,出资者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
公司又是一个由股东、董事、经理、职工结成的多元利益共同体。例如,股东是公司的出资者,不能退回出资。这就使得股东的利益与公司经营的好坏有着直接的联系,股东对公司的运营要承担风险。又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和市场竞争的加剧,对公司经营者的要求越来越高,这又使得股东一般都不直接参与公司运营,而是通过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来代表自己经营管理。在这种情况下,股东只有控制住公司,即通过股东大会行使控制权,才能实现自己的利益和目标要求。又如,董事和经理,董事是代为股东的理财人,他们通过董事会行使经营决策和管理权。为了完成公司的经营目标,董事会要聘任经理,经理作为公司专职管理人员,主持公司日常管理工作。在这里我们必须看到,公司的董事和经理所经营的不是自己的财产,而是公司的财产,公司经营的好坏,他们通常是不承担财产责任的。同时,董事和经理在从事公司经营管理时,会有自己利益的考虑。那么,如何才能使董事和经理经营好公司,最大限度地增加股东的利益呢?这就需要激励和约束机制。为解决公司中股东(出资者)、董事(经营决策者)、经理(管理者)以及职工(生产者)等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受益、决策、激励、风险分配等问题(注:参见梅慎实:《现代公司机关权力构造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11月出版,第90页。)必须对公司内部机构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的权力分工与制约作出明确规定。因此,世界上几乎所有的国家都通过制定法律,明确和规范公司各组织机构的权力、义务和责任,以及它们之间相互制约的关系。这就是公司内部机构的分权制衡机制,它是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
此外,公司的存在是离不开外界环境的。我认为,法律规范的公司外部环境,也会对公司及其机构形成强有力的制衡影响力。这就是公司外部环境的影响制衡机制,它也是公司治理结构的组成部分。主要包括:
(一)证券法规范的证券市场的影响
当公司绩效甚差时,股东为维护自身的利益,出售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也称为“用脚投票”或“华尔街法则”),引起股价下跌,招致敌意接管,该公司的董事、经理将被撤换。因股东出售股票容易招致敌意接管,这无疑对公司董事和经理是一种压力。为避免这种事件的发生,增强股东对公司运营前途的信心,公司的董事和经理不得不注意提高公司的经营绩效,这在客观上起到了控制公司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