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一人公司风险成因与防范
许楠
新《公司法》颁行后,我国法律正式认可设立一人公司,这对提高投资者的积极性,发展和完善公司制度,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正式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这在公司立法上是一重大突破,益处甚多,但是,其所带来的风险也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一人公司一方面使有限责任的作用发挥到极点,但同时其给债权人所带来的风险也大大增加,这一风险的防范就成为学术界不容推辞的责任。
一、一人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一人公司(one—man company Or one— member company),又称为“独资公司”。“独股公司”,是指股东仅为一人(自然人或法人),并由该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的有限公司。
一人公司作为公司的一种特殊形态,集传统有限责任公司和独资企业的优点于一身,具有不同于二者的明显的法律特征:
1、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股东对一人公司的对外债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不以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一人公司的债务。这是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根本区别。
2、公司股东的唯一性。惟一股东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其必须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这是与传统有限公司的重要区别。
3、一人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相对简化。由于一人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相对简单,一人公司的股东与董事往往二位一体,既省去了股东会议、董事会的召集、决策传达等繁琐程序,又避免了股东与股东之间的纷争所带来的矛盾,提高了工作效率。
4、公司的“所有”与“经营”多数不分离。一人公司特别是自然人一人公司之“所有”与“经营”多数是不分离的。在一人公司中,一人公司的股东往往身兼数职。
一人公司的上述特征,决定其更容易形成以下风险。
二、一人公司的风险表现形式
美国著名法学家巴特勒在上世纪初就曾断言:“有限责任公司是当代最伟大的发明,其产生的意义甚至超过了蒸汽机和电的发明。”尽管有限责任制度减少了股东的风险,它并没有减少风险的总量,而仅仅是改变了风险承担的主体。股东风险的减少必然伴随着其他利害关系人特别是公司债权人风险的增加。这是任何公司都具有的一般风险。一人公司除具有普通公司的一般风险外,还有其独特的风险。
所谓一人公司的特殊风险,是指一人公司基于其自身特点而更易发生的风险。这种风险不一定是一人公司所独有的,其他公司组织形式中也可能发生,但在一人公司中却是最容易发生的。
1、违规交易的风险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在一人公司中,根据法律规定,公司章程是由惟一股东自己制定的,而且单一股东又往往同时兼任公司的监事、经理。单一股东在制定公司章程时进行授权,即使没有授权,像自我交易这种行为要想获得单一股东的同意也是非常的简单的。鉴于此,一人公司的董事、经理往往为了自身利益而自我交易犹入无人之境。自我交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高价买入、低价卖出。另外也可以通过与第三人交易的方式间接自我交易。自我交易的结果是将经营的风险转嫁给了公司并最终转嫁给了公司的债权人。
2、领取超额报酬、侵吞公司资产的风险
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同,一人公司的机构设置非常简单,通常是单一股东身兼数职,掌握着公司的人、财和经营大权,因此,它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制定公司的财务方案,以公司的名义付给自己高额薪金,或者以其他方式巧立名目,支付给自己各种报酬。支付高额报酬的结果是公司的资产被变相的转移给了股东,由于用以保证债权人利益的公司资产的减少,债权人的权利就不能得到合理的保障,这就增加了其债权人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