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安部1995年02月21日以公安部令第23号发布的《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明确:被宣告假释的罪犯在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有收监必要的,公安机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假释的建议。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罪犯送交监狱收监执行。
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违反本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号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明确: 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定,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罪犯送交原关押的监狱、看守所、拘役所收监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