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僵局的法律风险

2011年03月10日18:44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企业僵局的法律风险 公司的正常运行是通过股东行使权利和公司管理机构行使职权实现的。因股东间或公司管理公员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经常会出现公司运行的障碍,严重者甚至使公司的运行机制完全失灵,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权力机构和管理机构无法对公司的任何事项作出任何决议,公司的一切事务陷入瘫痪,这就叫做公司僵局。
公司僵局无论是对公司还是对股东都会构成严重损害,在法律风险中这种将引发公司存续危机的风险是绝对的高损害风险。当公司出现僵局时,因经营决策无法作出,公司的业务活动不能正常进行;因管理的瘫痪和混乱,公司的财产在持续在耗损和流失;因相互之间的斗争,股东和董事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被无谓地耗费;眼看公司的衰败和破落、公司财产的耗损和流失,投资者却无所作为,无能为力。应当说评估重点不是公司僵局发生的损害结果、解决成本,更应当从发生公司僵局的概率和频率角度考虑确定其风险值。
公司僵局形成的原因在于公司决策和管理所实行的多数表决制度。如果股东或董事之间发生激烈的争执,采取完全对抗的态度,任何一方都无法形成法律或章程要求的表决多数。
1、股东僵局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我国公司的组织形式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很少出现股东僵局,因为其股份可以上市流通。股东僵局一般出现在有限责任公司这一组织形式中。公司的运行是通过其权力机构与管理机构进行的,有限责任公司一般是通过股东会,公司不仅是资合的产物,也是人合的产物,因为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观念矛盾,经常会在某些问题上达不成一致,当股东之间出现严重的情绪化抵触时,阻碍公司运行的情况不可避免地发生,导致公司无法形成决议,公司运行陷下僵局,使公司身陷泥潭,前进不能,后退不得。
一般而言,股东僵局产生原因有两种,一种是前面提到的股权设置畸形,股东股权均衡,导致双方各占50%,形成了股东之间只能完全同意或者无法决议;另一种是股东在章程中设定了更高的表决比例要求,使一些拥有较高比例的股东的对立也能够形成股东僵局。当然一些公司股东不实际参与经营管理,对公司漠不关心,长期不出席股东会,导致股东会达不到召开的法定条件,也会形成股东僵局。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代表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该新增条款,为打破股东僵局提供了弥补性规定,然而该规定排除了低于百分之十表决权的股东保护自身权益的途径,同时所提供的解决措施也只有解散公司一项,并不一定符合所有股东的实际愿望。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中事先建立打破股东僵局的更为多样的措施,甚至可能因为章程的有效规定使股东僵局不会形成。若章程中有打破股东僵局的措施规定,而这种具体措施又确实能有效杜绝股东僵局的出现,则法律风险评估的方式将由高风险转为评估这种具体的措施成为支出,即法律风险解决成本成为评估的核心考量因素。
2、董事会僵局
董事会是公司的权力执行机关,在公司治理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除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执行董事外,其他公司的董事会都是一个集体行使权力的机构,因此导致了董事会也可能出现僵局。
根据法律规定,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会选举或委派,不少公司的董事是由股东自行担任,这使董事会与股东会有一定的相通性,一旦股东僵局出现,很可能就导致董事会僵局出现。我们在此只讨论董事会与股东会不具同一性时的董事会僵局。
按照《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为3到13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为5到19名。法律并没有限定董事会成员不能为偶数,当董事会成员出现偶数时,董事会表决就可能出现赞成和反对票数相同。即使在董事会成员为单数的情况下,董事会僵局仍然可能出现,如某名董事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某名董事投弃权票等,都可能导致有效投票为偶数。这种表决对抗,是最简单的董事会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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