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号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明确:
经批准延长或者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案件主管机关应当在原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看守所。
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号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明确:
经批准延长或者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案件主管机关应当在原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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