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2011年03月10日18:49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七条明确: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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