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哪些案件应适用特别程序?

2011年03月10日18:54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人民法院审理哪些案件应适用特别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

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人民法院在依照本章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

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
   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

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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