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
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人民法院在依照本章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
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
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
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人民法院在依照本章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
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
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
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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