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一条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当庭要求更换律师的,应向法庭提出,经合议庭同意休庭后,
律师可以立即与被告人解除委托关系,由法庭安排再次开庭问题;如果被告人当庭恶意攻击、指责、谩骂辩护律师,或者辩护律师拒绝被告人的不合理要求,当庭发生严重争执,不能正常履行职责时,辩护律师可以请求法庭休庭,拒绝为被告辩护,解除委托关系。
第一百二十一条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当庭要求更换律师的,应向法庭提出,经合议庭同意休庭后,
律师可以立即与被告人解除委托关系,由法庭安排再次开庭问题;如果被告人当庭恶意攻击、指责、谩骂辩护律师,或者辩护律师拒绝被告人的不合理要求,当庭发生严重争执,不能正常履行职责时,辩护律师可以请求法庭休庭,拒绝为被告辩护,解除委托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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